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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大能手技工院校聯盟單位
          安徽省示范中等職業學校

          (招生代碼:中專3042 ,五年制大專1344)

          合肥機電學校章程


          (2016年2月25日合肥機電學校理事會表決通過,2019年4月25日合肥機電學校理事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學校法律地位,規范學校辦學行為,保護舉辦者(出資人)、學校、教職工和學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合肥機電學校。

          第三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合肥新明投資有限公司自愿舉辦的從事教育事業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四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培養職業技能型人才為辦學目的,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循教育基本規律,面向全體學生,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第五條 學校的審批機關即業務主管單位為合肥市教育局,登記管理機關為合肥市民政局。

          第六條 學校依法接受審批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和年度檢查。

          第七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是合肥市經開區紫蓬路215號。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 合肥新明投資有限公司 。

          第九條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制訂學校章程;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了解學校的辦學情況和財務狀況;

          (四)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學校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 伍佰萬 元;出資者: 合肥新明投資有限公司  ,金額: 伍佰萬 元。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全日制學歷教育的普通中專。具體內容如下:

          (一)學校類型:中等職業學校。

          (二)辦學形式:全日制、寄宿制。

          (三)辦學規模:3000人(學生)。

          (四)招生范圍:主要面向安徽省地區招生。

          (五)招生對象:初中畢業生。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由5人組成。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報審批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代表、校長、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組成。

          理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聘任、解聘校長和由校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校長及學校財務負責人;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規章制度;

          (三)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學校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六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

          第十八條 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學校發展規劃;

          (四)審核學校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主持理事會日常工作。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二十一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董事會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校長由理事會參照有關學校校長的任職條件聘任,身體應當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年齡適當放寬。

          第二十三條  學校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七)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單位校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設監事1 名。負責對理事會成員及學校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 監事在舉辦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理事、校長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校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校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張明倫。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學校理事會換屆或者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經費主要來源:

          (一)公司投入

          (二)物價部門核準的學費收入;

          (三)自籌資金;

          (四)銀行貸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三十三條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從年度凈資產增加額(年度凈收益)中提取一定基金,用于學校建設、維護和設備的添置、更新。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設立會計賬簿和各類財務賬目,依法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自覺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具實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委托中介組織進行財務審計,接受有關部門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召開理事會會議,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分別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一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本單位必須妥善安置教職工和在校學生。

          第四十四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舉辦者制訂,經學校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審批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確認,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核準),并向社會公示。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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